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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簡介  理事長簡介  組織 / 章程  理監事名冊 

第十條 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,候補理事七人,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理監事應為會員代表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均為無給職。本會設名譽理事,凡曾任本會之歷任理事長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恭請之。

第十一條  理監事之選舉除在會員大會辦理外,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為之。

第十二條  理監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
三、召集會員大會。

四、計劃並辦理第五條列舉各事項。

五、編製預算、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
第十三條 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,組成常務理事會,其職權入下:

一、對外代表理事會。

二、執行理事會決議。

三、處理經理事會授權之有關事務。

第十四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,其任期三年,連任一次為限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五條  本會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;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總務、會計、學術、會籍及服務等組織辦理,每組設秘書一人。秘書長秉承理事長意旨處理會務,由各組幹事就所擔任業務範圍內協助之,均為無給職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雇辦事員若干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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